李志健、赖玉珍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颜小兵
主办律师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13民终662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志健,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小兵,广东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泓,广东颂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赖玉珍,女,汉族。
上诉人李志健因与被上诉人赖玉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1)粤1303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李志健上诉请求:一、依法判决撤销(2021)粤1303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并依法改判由被上诉人归还借款人民币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给上诉人。二、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及保全费、公告费等费用。
事实与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依法应予纠正并改判。涉案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真实发生且已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被上诉人依法负有偿还涉案借款本息的义务。上诉人已提交了《借据》及被上诉人确认收到借款20万元的视频录像为证。
前述视频录像显示,被上诉人在自行填写完整《借据》后在录像中确认已收到上诉人支付的出借款项20万元,已直接、客观的证实其已收到涉案借款本金,《借据》及视频录像所记录和反映的借款事实足以相互印证。由此涉案借款的发生及借款交付过程通过《借据》及视频录像已完整的呈现,上诉人已完成了全部的举证责任。
如涉案双方当事人不具备借贷合意,被上诉人缘何在视频录像中确认已收到涉案借款且在《借据》上亲笔填写借据内容并签名并捺印确认?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及举证情况进行了全面的分析说理,同时还强调各方的举证标准及证明标准应当达到的程度,然而却在上诉人已完成全部举证责任且被上诉人无任何证据佐证的情况下作出截然相反的认定结论及判决结果,已严重损害了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该判决实属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涉案借款本金已实际。前已述及,涉案借款本金的交付事实已有上诉人所提交的视频录像为证,亦因涉案借款本金是以现金形式交付,故上诉人在交付该款项时对此进行录像并留存为证,以防被上诉人事后否认。一审法院认为涉案借款20万元系大额交易,以现金形式交付不符合普通人的交易习惯,进而否定客观存在的交付事实严重不当。
首先,对于具备出借能力的上诉人而言,其持有20万元现金在现今高速发展且经济活动极为活跃的广东地区实属极其平常的客观事实。双方选择现金形式交付涉案款项系双方一致意思,上诉人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
其次,没有任何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活动中禁止以现金形式交付出借款项,故一审法院认为通常的交易习惯以及从交易安全性、便捷性方面考量,以银行转账支付的方式完成出借款项交付方为合乎常理,系对交易习惯、交易方式简单、机械的理解与适用。不能因当事双方未选择银行转账支付的形式完成出借款项的支付即否定上诉人已实际支付出借款项的事实,一审法院据以作出判决的理由逻辑不通亦有违法理。
被上诉人违背诚信原则,对其单方说辞不应采信。根据上诉人一审所提交证据显示,在《借据》签署、视频录制过程中以及上诉人前往被上诉人家中催收借款的视频中,被上诉人均多次确认涉案借款属实,且在催收视频中表示暂时无力偿还借款,上诉人未保障自身权益方才诉至人民法院。
而一审庭审中被上诉人答辩时却谎称上诉人所述情况皆不属实但又无任何证据予以佐证,其为逃避涉案债务恶意撒谎,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其主张无证据支撑,依法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更何况,涉案所有文书的签署以及视频录制均是在被上诉人家中完成,如涉案借款的支付不属实,其不可能在《借据》上签名、捺印,而视频证据中被上诉人的谈吐表现皆属自然、放松状态,其对案件事实的确认亦是在其知晓上诉人正在录像的情况下作出,更没有证据证明上诉人采取了诸如威胁、恐吓等非法手段迫使其确认不存在的事实。而上诉人正式基于被上诉人自愿将其名下房产的不动产权证原件交由上诉人保管已作抵押之用途,更坚定了上诉人对被上诉人之信任,涉案出借款项方才得以顺利支付。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有误,被上诉人答辩意见无证据佐证,上诉人已对其主张提交了充分、确凿的证据予以佐证,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并改判支持其全部诉讼请求,切实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被上诉人赖玉珍答辩称:一审法院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上诉人李志健提交的视频证据系片面抓取。1.本案中《借据》已被完整填写,而视频拍摄时为部分空白;2.上诉人李志健上诉期间并未提交新的证据,予以补强。综上,该证据不能客观反应事情全过程,应予以排除。
上诉人李志健以借据中格式条款载明的内容,作为证据认定与被上诉人赖玉珍对现金交付进行了一致意思表示。1.被上诉人赖玉珍作为商贩,日常习惯使用微信支付宝支付等手段,用支付手段更为便捷,被上诉人赖玉珍无动机要求使用现金交付;2.作为普通商贩,20万对于被上诉人赖玉珍来说并不是一个小数目,且现金交付面临着现金真伪,钞票数目核对等繁杂工作,被上诉人赖玉珍无理由要求使用现金交付方式;3.该《借据》为格式条款,而上诉人李志健并没有额外的证据补充合意现金交付过程。综上,认定一致意思表示现金交付于法无据。其余观点,与一审一致。
原审原告李志健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以本金2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进行计算,自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本息付清之日止,暂计至2021年6月25日为14886.67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公告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原告李志健提供2020年12月31日的填空式《借据》格式化打印(姓名、身份证号码、金额、日期手书)载明,“本人赖玉珍身份证:X因生意资金短缺需要资金周转。现向李志健身份证:X借到人民币200000元,约定月利率2%,利息按月支付。借款期限由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3月31日,知晓且同意上述借款事实。并自愿以本人名下房产房地产权证(证号:粤房地权证惠州字第X号)位于惠州市惠阳区房屋抵押至出借人。如到期未归还本金及利息,本人自愿无条件搬出房屋移交给出借人使用至借款还清为止,如出借方与借款方因此笔借款产生分歧应向此借款签订地所属的惠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注:此借款以现金形式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签名后即代表已收到所借款项,并附有视频为证)。”被告赖玉珍在《借据》上签名捺指印。2021年5月7日,原告诉至一审法院成讼。庭审中,(1)原告提供的视频、照片显示被告坐在椅子上,右手持尚未填写完毕的《借据》及身份证,左手放在面前捆绑包扎整齐的钱款上,口述“收到现金200000元。”被告对此持有异议,辩称“当时原告有两个人到我家,然后原告拿出钱来放在我的面前,让我手持身份证,说阿姨配合一下我拍个照,当时我还问他为什么要拍我,他说配合一下,这些钱我根本没有动过,没有拆过,也没有核对过,还说拿我的房产证验一下真假,然后原告拍完照就把全部东西包括钱就一起拿走了。”(2)问及“被告什么文化程度?”被告回答“我是小学没毕业,只读到三年级。”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案由为民间借贷纠纷,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借据》的签订时间为2020年12月31日,故本案仍适用《合同法》。《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故民间借贷合同成立和生效有两个要件,一是借贷的合意,二是借款的实际交付。出借人行使债权请求权要求借款人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对是否已形成借贷合意、具体借贷内容以及是否已将款项交付给借款人等各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证明责任。易言之,即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原告不仅要举证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而且还需对已向被告支付相应借款这一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具体到本案而言,《借据》虽可视为原、被告之间形成借贷合意的初步凭证,但被告对此持有异议,辩称“当时原告到我家拿出钱来放在我的面前,让我手持身份证拍个照,这些钱我根本没有动过,没有拆过,也没有核对过,还说拿我的房产证验一下真假,然后原告拍完照就把全部东西包括钱就一起拿走了。”由于照片显示被告手持《借据》拍照时,《借据》部分空格尚未填写,全部钱款捆绑包扎整齐没有拆开,摆拍迹象明显,与被告抗辩的没有拆过、没有核对过意见相互契合,致使人民法院对原告在拍摄完毕后,有无实际向被告支付借款的真实性产生不可排除的合理怀疑。鉴于:1、案涉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属单笔大额交易,根据普通人通常交易习惯,大额交易会选择转账方式支付,既安全快捷,又方便随时查询交易全程相关信息,且转账凭证亦具备法定证明效力,但原告在向只有小学三年级文化程度的被告赖玉珍出借该款时,却选择了夜间携带大额现金到被告家支付,并现场要求被告配合拍摄收款照片、视频的繁琐付款方式,结合《借据》上已事先格式化打印好“注:此借款以现金形式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签名后即代表已收到所借款项,并附有视频为证”字样的具体案情,应视为系原告故意选择而为之,由于该付款方式有悖常理,存在原告事后另以借口拿走现金而未予拍摄的客观可能性,根据经验法则判断,被告提出的原告以验证房产证真伪为由,拍完照就把全部东西包括钱一起拿走的抗辩意见相应具有客观合理性,一审法院予以采信。2、被告赖玉珍虽在拍摄时表示已收款,而画面显示当时该《借据》部分空格尚未填写,故该段选择性抓拍视频所反映的内容仅为《借据》填写完毕之前的情况;但原告没有后续跟进拍摄《借据》填写完毕之后的情况,尤其对嗣后案涉借款是否经被告拆封核对金额,是否由被告最终具体掌控支配等关键事项没有拍摄记录,缺乏对借款完整过程的全景客观反映,不能合理释明被告上述抗辩意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版)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故原告仍负有继续举证责任,但原告并未提供其他补强证据予以佐证,未能形成完整无矛盾的证据链闭环,对被告赖玉珍是否已核对借款200000元现金金额真实无误,且最终在原告离开时是否已实际掌控支配该笔借款的待证事实没有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规定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原告李志健没有完成全部举证责任,不足以证明《借据》所载200000元借款已向被告赖玉珍实际交付,付款真实性存疑,应由原告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案涉《借据》尚未生效,一审法院予以认定。原告诉请被告赖玉珍偿还借款200000元及利息缺乏基础事实,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版)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李志健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受理费2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志健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李志健提交谈话音频作为证据,用以证明1.上诉人向被上诉人主张的还款事实;2.被上诉人明确承认其拖欠借款未予偿还给上诉人的事实;3.进一步证明被上诉人一审阶段否认借款未还的说法不属实,并证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依法应予纠正。
被上诉人赖玉珍质证称:视频中显示的确实是我与上诉人的对话,但不能证明被上诉人向上诉人借款20万元,上诉人向被上诉人催款称没有钱还的事实。
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另查明一,上诉人一审提交了照片及录像视频,照片显示桌面放有现金,被上诉人则手举借据、身份证;录像视频显示,被上诉人对着镜头称“收到20万现金”。
另查明二,上诉人于一审提交了其与被上诉人交谈的录像视频。内容有:上诉人:足足二十万,除了这二十万以外还有另外十几万,总共三十几万。被上诉人:……欠的钱慢慢还啦,利息也慢慢给,又不是做很大的生意。当时你把钱借给我,也是想我把生意做起来能赚到钱,没想到后来把自己弄得这么辛苦。上诉人:那二十万也没那么快能还吗?被上诉人:没这么快能还,全部都没这么快,三十万、四十万没这么快,没办法,慢慢来。上诉人:现在没办法还一点钱吗?被上诉人:没钱啊,现在怎么弄啊,自己现在负担都难……。
另查明三,上诉人二审提交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通话视频。视屏内容有:上诉人:阿姨,是这样啊,房产证现在拿不了给你,准备起诉你,阿姨。被上诉人:起诉归起诉我,现在把房产证先给我,小孩读书需要房产证登记。上诉人:……被上诉人:你可以过来协商,没必要起诉我啊,大家一起商量看下怎么解决。现在小孩要读书需要房产证登记读书,欠你的欠归欠你的钱,别搞到小孩无辜,打电话都没人接,欠你的欠我会还的,小孩读书不应该牵扯进来。
另查明四,上诉人二审提交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通话录音。内容有:被上诉人:你体谅一下我好吗?不是说欠你的钱不还,现在我的钱也被人搞到不准时啊,大家又这么熟悉,又不是说不熟悉的是吗?没关系的慢一点就慢一点,慢一个月慢二十天也没关系,不会不还钱,会慢慢还清。上诉人:不是啊,这样拖也太久了,以前六七个月都没交利息。被上诉人:怎么会六七个月没过交利息的?上诉人:从一开始借钱的时候就没交过利息。被上诉人:他都说经常打钱给你啊,怎么会没交利息。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处理本案的关键是:确定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本案中,上诉人主张被上诉人向其借款20万元,为证明其主张,其提交了2020年12月31日借据、照片、房产证、录像视频、通话记录等证据。被上诉人则认为其从未收取上诉人20万元现金,其与上诉人不存在借贷关系。对于双方的争议,本院认为,根据上诉人提交的借据和房产证,再结合上诉人提交的录像视频、通话录音可以认定,上诉人已将20万元以现金方式交付给了被上诉人和在上诉人向被上诉人追讨20万元借款时,被上诉人并未否认借款20万元的事实以及被上诉人表示因经济困难,没那么快能还款的事实。如果被上诉人未向上诉人借款20万元,上诉人不可能承认收到上诉人20万元借款和不可能在上诉人向其追讨20万元时不予驳斥。另外,如果被上诉人未收取上诉人20万元借款,而是上诉人在录像后又将20万元和房产证一起带走,而被上诉人未将借据收回和要求上诉人出具收到房产证的收条明显有悖常理。由此,本院对上诉人出借给被上诉人20万元的事实予以认定。一审对借款事实未予认定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被上诉人主张其与上诉人不存在借贷关系,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因案涉借据约定利息为月利率2%,被上诉人到期未偿还借款本息,现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的利息应从借款次日2021年1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付至款项还清之日止,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至于上诉人请求保全费和公告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一审认定事实和实体处理错误,本院依法纠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2021)粤1303民初3305号民事判决;
二、被上诉人赖玉珍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上诉人李志健偿还借款本金2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20万元为本金,从2021年1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
三、驳回上诉人李志健的其他上诉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上诉人赖玉珍负担。限被上诉人赖玉珍在收到本判决后七天内向一审法院缴交。上诉人李志健缴交的一审受理费2150元,由一审法院退还。二审案件受理费4300元,由被上诉人赖玉珍负担。上诉人李志健缴交的4300元,由被上诉人赖玉珍支付给上诉人李志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陈晓文
审 判 员邓耀辉
审 判 员刘宇慧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李嘉伊
书 记 员叶婷婷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