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富美楼梯店、刘丽峰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9.10 主办律师:颜小兵
颜小兵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广东颂业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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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
已核验身份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303民初4588号
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富美楼梯店,地址: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人民四路42号国安居N441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41303MA531J92XM。
经营者:刘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祁正元,广东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小兵,广东颂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丽峰,女,汉族,1989年8月27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富美楼梯店诉被告刘丽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被告已部分履行买卖合同付款义务为由,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富美楼梯店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9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惠州市惠阳区淡水富美楼梯店负担。
审 判 员钟盛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肖丽平
书 记 员范泽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