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新昌县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铁军
主办律师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2民初34号
原告:王某,男,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瑞娟,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昌县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
法定代表人:石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兰兰,绍兴市越兴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铁军,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A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
被告:宜兴B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兰兰,绍兴市越兴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铁军,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C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兰兰,绍兴市越兴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铁军,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D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魏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兰兰,绍兴市越兴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铁军,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E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马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兰兰,绍兴市越兴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铁军,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F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兰兰,绍兴市越兴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铁军,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无锡A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兰兰,绍兴市越兴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铁军,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某工商户,经营场所浙江省绍兴市。
经营者: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兰兰,绍兴市越兴专利事务所(普通合伙)专利代理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铁军,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徐某。
原告王某与被告新昌县某公司等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王某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
审 判 长张浩
审 判 员李骏
审 判 员郑远园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焦朏
书 记 员周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