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连师、南通轩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7.24 主办律师:顾铁军
顾铁军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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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5169号
原告:鲍连师,男,1983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兵,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途,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轩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临江镇丁陆村5组。
法定代表人:沈华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铁军,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原告鲍连师与被告南通轩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鲍连师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鲍连师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鲍连师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车正义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晶晶
书 记 员尹孟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