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红宝、南通轩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3.07.24 主办律师:顾铁军

顾铁军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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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苏0804民初5166号

原告:陈红宝,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荣兵,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途,江苏尚淮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南通轩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海门区临江镇丁陆村5组。

法定代表人:沈华江,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铁军,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世纪大道1568号27层。

法定代表人:李永明。

原告陈红宝与被告南通轩韵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12日立案。原告陈红宝于202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红宝要求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红宝撤回对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 判 员车正义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孙晶晶

书 记 员尹孟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