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某、劲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5.13 主办律师:顾铁军

顾铁军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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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602民初3225号

原告:冯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德华,江苏大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劲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铁军,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若岚,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冯某与被告劲某公司公司决议撤销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4月2日立案。2024年5月13日,原告冯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冯某自愿申请撤诉于法不悖,本院照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冯某负担。

审 判 员王风华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高纯

书 记 员王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