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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侵害发明专利权等同认定应回归权利要求公示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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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铁军 律师

顾铁军

本文作者

劳动争议 江苏隆亿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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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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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南通: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中的“技术特征等同认定”争议——以替代方案规避字面侵权为视角

在2026年南通地区审理的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争议焦点往往不再局限于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字面”落入权利要求保护范围,而是向更复杂的“等同侵权”认定倾斜。司法实践中,许多侵权人刻意采用替换手段,例如将专利中的“螺栓固定”改为“卡扣连接”,试图以非实质性差异规避侵权。这一行为触碰了专利法体系中最为微妙的平衡点:既要保护专利权人的创新贡献,又要避免因过度扩张保护范围而吞噬公共利益与公众自由技术空间。

举一个典型的法律场景进行分析:南通某机械制造企业(专利权人)拥有一项关于“自动分拣装置”的发明专利,其权利要求1明确记载技术特征为“驱动气缸通过U型连接架与推杆固定连接,连接架两端设有限位凸起”。被诉侵权人生产的同类装置,其推杆与气缸之间采用“L型卡爪”结构,卡爪同样具备限位功能,但固定方式为焊接而非螺栓装配。从字面解释看,被诉产品缺少“U型连接架”这一必要技术特征,不构成字面侵权。然而,专利权人主张该L型卡爪与U型连接架构成等同特征,因二者均实现了刚性连接与限位引导的功能,且手段与效果无实质区别。

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严格遵循“三步骤”等同判断法则:一是判断二者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二是是否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三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否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该替换。本案中,法官通过技术调查官介入,认定焊接式L型卡爪与螺栓装配的U型连接架在拆卸便利性上存在显著差异,前者无法实现“快速换型”的额外技术效果,因此不构成等同。该案最终判决不侵权,这在2026年的南通司法实践中具有风向标意义:等同侵权并非无限兜底,其认定必须回归权利要求公示性,且需严格审查被诉技术方案的技术路线是否确实落入专利发明构思的辐射半径。

近期南通中级人民法院在多份裁判文书中强调,对于有意规避字面侵权但实质利用专利核心发明点的行为,法院会在技术事实查明基础上,通过“捐献规则”与“禁止反悔原则”予以限缩矫正。同时,对于仿制者在原技术方案上加入了具有创造性价值的改进、且该改进未被专利文本所涵盖的情形,法院也倾向于不认定为等同侵权,以保障后续创新者的正当权益。


Q1:什么是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中的“等同侵权”? A1:等同侵权是指被诉侵权技术方案虽未在文字表述上完全覆盖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但通过等同手段替换了部分特征,且该替换相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是显而易见、无需创造性劳动即可联想到的,法律上仍认定其落入专利保护范围。

Q2:判断技术特征等同时,法律要求的“基本相同”如何把握? A2:需要同时满足三点:手段、功能、效果均基本相同。三者缺一不可,且应基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的认知水平,结合专利文件的发明目的与技术效果进行综合评价。

Q3:在2026年南通地区的审判实务中,等同侵权认定的趋势是放宽还是收紧? A3:整体趋势是“审慎收紧、严格论证”。法院更重视权利要求书的公示性,尽可能避免因等同认定而随意扩大保护范围,尤其对商业上可替代的简单替换是否构成等同,往往需要通过技术调查官或司法鉴定等专业程序确认。

Q4:被诉侵权人用“替代方案”规避专利,专利权人该如何应对? A4:建议首先以“全面覆盖原则”为基础比对字面侵权;若字面不落入,再分析是否存在等同特征的替换可能。与此同时,应主动检索被诉产品的技术来源、设计图纸,尽可能揭示其技术方案实质与专利发明构思的关联,以便在诉讼中启动等同侵权主张。

Q5:如果被诉产品比专利方案多出一个技术特征,是否必然不侵权? A5:不一定。多余特征如果属于非必要技术特征,不影响对权利要求中必要技术特征的覆盖判断。但若多余特征产生了新的技术效果或改变了技术路径,则可能阻断等同认定。

Q6:专利文件中未记载的技术特征,能否通过等同侵权来主张? A6:不能。根据“捐献规则”,专利权人在说明书中记载但未写入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视为捐献给社会公众,不得再通过等同侵权诉讼重新纳入保护范围。

Q7:什么情况下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来限制专利权人的等同主张? A7:在专利审查、无效宣告或行政复议程序中,专利权人为了维持专利有效而作出的限缩性陈述或修改,在后续侵权诉讼中不得再通过等同原则将其反悔放弃的技术内容重新纳入保护范围。

Q8:技术特征等同认定的举证责任由谁承担? A8:由主张侵权的专利权人承担初始举证责任,需提供证据证明手段、功能、效果的类似性及替换的显而易见性。若法院视情况需要,可委托技术调查官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但结论性事实仍由法院认定。

Q9:在等同侵权诉讼中,被告可提出哪些有效抗辩? A9:常见抗辩包括:该替换属于公知技术、被诉方案与专利发明点存在实质性差异、专利权人存在禁止反悔情形、被诉技术方案基于专利公开文本可合理实施等。如有充分证据,也可提起无效宣告请求以釜底抽薪。

Q10:南通地区法院对侵害发明专利权案件,通常如何处理技术事实查明问题? A10:南通地区法院近年来积极引入技术调查官制度,在重大复杂案件中依申请或依职权调取技术专家意见,并通过开庭前庭前会议固定技术比对范围。此外,也鼓励当事人提供第三方权威机构的检测报告或技术分析报告,协助法官理解专业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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