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某有限公司;中国某有限公司;黄某;武汉靖安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顾涛
主办律师
湖北省武汉市蔡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鄂0114民初6189号之三
原告:武汉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方,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涛,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黄某,男,1965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马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勇,湖北公度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武汉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武汉某甲有限公司与被告黄某、被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后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诉讼过程中,本院依职权追加武汉某乙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原告武汉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2025年8月29日作出(2025)鄂0114民初618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黄某的银行存款119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2025年9月18日,原告武汉某甲有限公司申请解除对被告黄某所作财产保全措施,本院于2025年9月19日作出(2025)鄂0114民初618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黄某的财产保全措施。2026年1月30日,原告武汉某甲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武汉某甲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某甲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5050元由原告武汉某甲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杨新辉
二〇二六年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李峰
书 记 员汪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