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口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18 主办律师:顾涛
顾涛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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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武汉市江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鄂0115民初9309号
原告:汉口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罗轶群、余家兴,湖北得伟君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夏区。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某。
被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武昌区。
法定代表人:倪某东。
被告:湖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阳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春。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方、顾涛,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汉口某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某某投资有限公司、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北某某物资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7日立案。原告汉口某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汉口某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陈芳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何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