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华与万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2.19 主办律师:顾涛

顾涛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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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
已核验身份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4)鄂0984执2189号

申请执行人:杨某华,男,1988年9月28日生,汉族,安徽省郎溪县人,住安徽省郎溪县,现住湖北省汉川市。

委托代理人:顾涛,男,湖北伟宸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万某,男,1991年11月24日生,汉族,湖北省监利县人,住湖北省监利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某华与被执行人万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鄂0984民初6096号民事判决书。依据该民事判决书,万某应向杨某华偿还货款85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损失,承担本案件受理费3252元。因万某未履行义务,杨某华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4年7月9日立案受理。万某另应负担本案申请执行费1175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4年7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3日向本院报告一年内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义务,本院分别于2024年11月26日和同年12月16日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

(2)通过执行查询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车辆、住房公积金、证券、保险等情况,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3)于2024年9月19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万某在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中国某某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冻结期限为:2024年9月19日至2025年9月19日),现上述帐户暂无可供执行存款。

(4)于2024年11月1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万某所有的车牌号为鄂DG****长安牌汽车(查封期限为:2024年11月1日至2026年10月31日),因未能实际扣押,现不具备处置条件。

(5)本院将执行情况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没有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财产调查结果,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本案中,应执行标的85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损失(详见生效法律文书),尚未执行到位的金额为85000元并支付相应逾期付款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申请执行人申请续行查封、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30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周彬

审判员余克辉

审判员张军桥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杨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