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某明、淮安某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3 主办律师:顾丽丽

顾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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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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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891民初4688号之二

原告:何某明,男,汉族,住盐城市滨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忠,滨海县现代农业园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淮安某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xxxxx,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林某泉,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凤歌,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丽,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薛某军,男,汉族,住淮安市清江浦区。

原告何某明与被告淮安某某公司、第三人薛某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5年3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某明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某明承担。

审判员赵凤凤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黄**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