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某有限公司;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24 主办律师:顾丽丽

顾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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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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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苏0804民初11500号

原告:淮安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淮阴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丽,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萍,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xxxxxxxxxxxx,住所地河北省秦皇岛市。

负责人:聂某,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淮安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财产损失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2月3日立案。原告淮安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12月18日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淮安市某有限公司的申请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淮安市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秦皇岛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淮安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戴红丽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包文静

书 记 员杨春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