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谈某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06 主办律师:顾丽丽

顾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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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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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803民初8824号

原告:徐某某,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丽,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某某,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孔某某,女,199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谈某某、孔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2024年11月6日,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 判 员侯中淮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戈

书 记 员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