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某某、谈某某等赠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06 主办律师:顾丽丽
顾丽丽
主办律师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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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803民初8824号
原告:徐某某,女,1990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丽,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谈某某,男,1989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被告:孔某某,女,199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
原告徐某某诉被告谈某某、孔某某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0日立案。2024年11月6日,原告徐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徐某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审 判 员侯中淮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六日
法官助理李戈
书 记 员刘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