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某淮、淮安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04 主办律师:顾丽丽
顾丽丽
主办律师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淮安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891民初4585号
原告:咸某淮,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虎,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丽,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猛。
原告咸某淮与被告淮安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某江于2024年10月11日起诉被告淮安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苏0891民初4555号,该案与本案属于基于同一类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对此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苏0891民初455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刘海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基兰
书 记 员余欣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