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某淮、淮安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11.04 主办律师:顾丽丽

顾丽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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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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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已核验身份

江苏省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苏0891民初4585号

原告:咸某淮,男,汉族,住淮安市淮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虎,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丽丽,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淮安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猛。

原告咸某淮与被告淮安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2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徐某江于2024年10月11日起诉被告淮安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案号为(2024)苏0891民初4555号,该案与本案属于基于同一类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情形,对此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4)苏0891民初455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刘海波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基兰

书 记 员余欣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