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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超龄劳动者工伤认定须厘清劳务与劳动关系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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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丽丽 律师

顾丽丽

本文作者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淮安
已核验身份

2026[淮安]劳务合同纠纷:超龄劳动者与单位能否认定劳动关系?

引言: 在人口老龄化与延迟退休政策逐步推进的背景下,超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问题日益凸显。2026年,江苏淮安地区司法实践中,围绕“超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构成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争议尤为集中。本文将结合淮安本地司法裁判倾向,以“超龄劳动者在工作途中受伤,能否被认定为工伤”这一具体场景为切入点,深度剖析劳务合同纠纷中的核心争议焦点。


一、 场景引入:下班途中遇车祸,是工伤还是意外?

案例: 2025年底,淮安市清江浦区某物业公司保洁员张阿姨(女,58周岁)在下班途中遭遇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左腿骨折。张阿姨于2020年退休并开始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后于2022年入职该物业公司,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务用工协议》,约定“双方系劳务关系,公司不缴纳社保,发生意外自行承担”。

事故发生后,张阿姨向淮安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以“张阿姨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与用人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阿姨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决定书。物业公司则辩称,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张阿姨已领取退休待遇,不存在劳动关系,故不构成工伤,公司亦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争议焦点: 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且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超龄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究竟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该定性直接决定了张阿姨的伤害能否被认定为工伤,以及物业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


二、 法律深度解析: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分水岭

本案争议的实质是如何界定“劳动关系”的边界。司法实践中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劳动合同关系终止,当然属于劳务关系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部分观点认为,一旦劳动合同终止,劳动者即丧失“劳动者”主体资格,此后与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应一律认定为“劳务关系”。在此框架下,张阿姨只能依据《民法典》关于侵权责任的规定,向肇事方索赔,对物业公司则难以主张工伤待遇。

观点二:区分“已达退休年龄”与“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这是目前江苏地区法院较为主流的裁判思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与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反向推论,如果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如农民工、灵活就业参保者),则其与单位之间仍可能被认定为劳动关系。

本案关键点(淮安司法裁判倾向): 张阿姨属于已依法领取退休金的退休人员。因此,即便她在工作途中发生事故,依据上述司法解释,淮安法院大概率会认定其与物业公司之间构成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既然不是劳动关系,人社局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具有法律依据。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张阿姨的权益完全丧失保护。在劳务关系下,张阿姨可以主张以下权利:

  1. 侵权损害赔偿: 直接向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主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2. 雇主过错责任: 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个人之间提供劳务的,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张阿姨需举证物业公司在安排工作时未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或未进行安全培训,从而要求物业公司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三、 实务建议:企业如何避免“名为劳务,实为劳动”的法律风险?

虽然张阿姨案因“已领退休金”而定性为劳务关系,但淮安地区的企业在用工过程中仍面临以下风险点:

  1. 签订《劳务协议》不等于高枕无忧: 对于未领取养老金(如超龄农民工)的员工,如果企业对其进行了严格的考勤管理、奖惩考核、按月发放工资,法院极有可能穿透劳务合同的表层,直接认定构成“事实劳动关系”。
  2. 商业保险覆盖不足: 物业公司仅购买了雇主责任险,但雇主责任险对于“超额”的伤残赔偿金往往赔付有限。
  3. 解除关系的高额赔偿风险: 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企业将面临支付经济补偿金、未签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补缴社保等多项巨额支出。

2026年淮安地区企业合规要点:

  • 对超龄人员(特别是未领养老金者),建议购买《雇主责任险》附加“24小时意外扩展条款”或单险种工伤保险(部分地区已放开超龄人员单独缴纳工伤保险通道)。
  • 在劳务协议中明确约定劳务报酬为“全包价”,且明确包含风险补偿,并建议进行录音录像留痕,证明签约时双方已对劳务关系的事实达成一致认知。

四、 结语

2026年的淮安司法实践告诉我们,劳务合同纠纷的焦点往往不在于合同名称,而在于劳动者的“生存状态”。对于已经享受退休待遇的群体,法律倾向于尊重双方的“自由契约”精神;但对于夹缝中的超龄劳动者,法律的保护网正在逐渐织密。建议用工单位务必厘清用工模式,避免因人员混同导致的法律定性逆转。


关联律师: 顾丽丽,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以下为10组关于“劳务合同纠纷”的相关QA问答:

QA1:问:我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但没领到养老金,现在被单位辞退,能要经济补偿金吗? 答:如果您与单位之间具备人格、经济、组织从属性特征,司法实践中(特别是淮安地区)可能认定构成劳动关系。在劳动关系下,单位违法辞退需支付赔偿金(2N);若属合法终止,则可能需支付经济补偿金(N)。建议携带工资流水和考勤记录咨询专业律师。

QA2:问:劳务合同和劳动合同在法律效力上有什么区别? 答:劳动合同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约束,强制缴纳社保,解除有严格法定条件;劳务合同则受《民法典》规制,双方平等自愿,报酬支付、解约方式主要由合同约定,无社保义务。

QA3:问:签了劳务合同,但工作内容、考勤和正式工一样,发生纠纷时能主张劳动关系吗? 答:可以主张。司法审查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若您接受单位的全面管理、劳动报酬具有持续稳定性、工作内容是单位业务组成部分,即便签了劳务合同,法院仍可能依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认定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QA4:问:在提供劳务过程中受伤,老板不赔钱,我应该走什么法律程序? 答:若被认定为劳动关系,需先向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不服认定可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若被认定为劳务关系,无需认定工伤,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

QA5:问:劳务合同里约定“发生安全事故后果自负”有效吗? 答:无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即便您在合同上签字,该条款也不具备法律效力,老板仍需承担因其过错导致的赔偿责任。

QA6:问:我们在工地干活,没签任何合同,包工头跑了,该找谁要工资? 答:您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同时依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要求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若总包方已足额支付给包工头,则应起诉包工头个人。建议固定每日考勤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和工作照片作为证据。

QA7:问:劳务费拖欠多久可以起诉?诉讼时效是多久? 答: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您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如果约定分期支付,每一期债务的诉讼时效单独计算。建议在被拖欠工资后,每三个月内通过微信或短信催讨一次,以中断诉讼时效。

QA8:问:在淮安打劳务官司,需要准备哪些核心证据? 答:核心证据包括:1. 证明双方存在雇佣/劳务关系的证据(协议、工牌、考勤记录);2. 证明欠薪数额的证据(工资条、银行流水、欠条);3. 证明违法解除或受伤事实的证据(解除通知书、病历、事故认定书)。若证据不足,可在立案时申请法院依职权调取监控录像。

QA9:问:公司以“项目结束”为由,不赔偿直接让我走,合法吗? 答:若属于非因劳动者原因导致的停工停业或项目结束,在劳动关系下,单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若属于劳务关系,则需查看劳务合同中关于合同解除的条款。若无约定,则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双方均有权解除,但用人单位应支付已完成工作的劳务报酬。

QA10:问:我是劳务派遣工,被退回后没工作,能要求派遣公司发生活费吗? 答:依据《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十二条,被派遣劳动者被用工单位退回后,劳务派遣单位应当重新派遣。若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条件,您不同意的,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若降低劳动条件,您不同意的,派遣单位不得解除合同,且必须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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