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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扶梯事故中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认定

发布日期:2026-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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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顾丽丽 律师

顾丽丽

本文作者

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 江苏瀛广达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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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
已核验身份

2026淮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典型案例分析:公共场所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标准

引言

在2026年淮安某商场扶梯事故引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中,争议焦点集中于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已尽到合理限度。该案中,原告王女士在商场乘坐扶梯时因梯级突然停止导致摔倒骨折,商场辩称已张贴“握紧扶手”警示标识并定期检修,但原告主张扶梯急停系因商场保洁人员操作不当引发。法院最终认定商场未能证明其采取了足以防止危险的预防措施,需承担主要责任。这一场景揭示了生命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分配的实务难题——当损害由第三人(如保洁员)行为引发时,管理人是否仍应先行担责?

一、争议焦点: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与举证反转

民法典第1198条明确,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承担侵权责任。但在司法实践中,“合理限度”的认定往往成为双方角力核心。本案中,商场虽提供了检修记录和警示标识,却无法证明自身在突发事件中的应急响应能力(如自动急停装置的触发原因调查、保洁员操作规程培训记录)。法院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指出管理人应承担“社会一般理性人”标准下的注意义务,而非仅仅停留于形式合规。

关键转折点:原告提供了一段监控视频,显示保洁人员在扶梯运转中强行清理梯级缝隙,导致感应器短路急停。商场辩称该行为属员工个人过失,但法院认为,员工行为应视为职务行为,商场未对其进行岗前安全培训,违反了《特种设备安全法》第33条关于电梯使用单位安全管理的强制性规定。最终,法院判定商场承担70%责任,保洁人员所在外包公司承担30%责任,商场先行全额赔付后再行追偿。

二、对普通大众的启示

此类案件提醒我们:生命权纠纷中,受害方不必自证“管理人明知危险”,而需证明其“本应预见却未采取有效措施”。例如,在商场、医院、地铁站等场所遭遇设施故障导致受伤,应第一时间拍摄现场状况、索要事故记录、保留医疗票据,并注意是否有第三方介入加剧危险。律师建议:若损害发生超过30天,收集的监控录像可能被覆盖,务必及时申请证据保全。


相关QA

Q1:在商场扶梯摔倒,商场说是保洁员操作不当导致,我能告商场吗?
A:可以。保洁员作为商场管理人或其外包人员,其行为视为职务行为,商场需承担替代责任,除非能证明已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如完备的培训、故障应急演练)。

Q2:如果商场只在扶梯口贴了“注意安全”标识,是否算尽到义务?
A:不算。司法实践认为,仅张贴警示标识是基础义务,远未达到“合理限度”。管理人还需确保设施本身无缺陷、制定应急预案并对员工有效培训。

Q3:我摔倒后商场拒绝提供监控怎么办?
A:可向法院申请证据保全或向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若商场故意隐匿或销毁监控,法院可能推定其有过错,直接判其承担责任。

Q4:有没有“自甘风险”的情况,比如我明明看到扶梯异常还去乘坐?
A:有。若受害人明知危险仍冒险使用(如扶梯已发出异响),可能根据民法典第1173条减轻管理人责任,但一般仍需管理人承担至少50%责任。

Q5:损失赔偿包括哪些项目?
A: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如构成伤残)、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注意需保留所有票据和医嘱。

Q6:诉讼时效是多久?
A:根据民法典第188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自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建议尽快起诉。

Q7:商场说事故是因为扶梯本身质量问题,要我去告电梯生产商?
A:原告有权选择仅起诉商场,商场赔偿后可向生产商追偿。法院一般会在同一案件中追加被告,避免诉累。

Q8:我是饭店老板,顾客在店里滑倒,我是不是肯定要赔?
A:不一定。若你已铺设防滑垫、放置警示牌、及时清理积水,且顾客穿高跟鞋或跑动,可能认定顾客自身有过错,减免你的责任。

Q9:人身损害纠纷中,能不能主张惩罚性赔偿?
A:只有在经营者明知产品存在缺陷(如电梯多次事故仍不更换)且造成死亡或健康严重损害时,才可依据民法典第1207条主张惩罚性赔偿。

Q10:2026年在淮安发生的事故,适用淮安哪级法院管辖?
A:基层法院(淮安区、清江浦区等)有管辖权。若标的额超过500万元或涉及涉外因素,则由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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