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珠琳浙华置业有限公司、傅改林、郭俊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03.04 主办律师:韩璐

韩璐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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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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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山西珠琳浙华置业有限公司、傅改林、郭俊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106财保357号

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长治路3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674492312W。

负责人:郑可,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蓉,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韩璐,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山西珠琳浙华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尖

草坪区兴华街319号四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000554147768H。

法定代表人:林印京,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郭俊文。

被申请人:傅改林。

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珠琳浙华置业有限公司、郭俊文、傅改林银行存款460215.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预交保全申请费282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西珠琳浙华置业有限公司、郭俊文、傅改林银行存款460215.68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梁建波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薛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