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沈阳煤业集团山西晋辽矿业有限公司等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古县晋辽下辛佛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古县晋辽柳沟煤业有限公司、古县飞龙煤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1.12.09 主办律师:韩璐

韩璐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8660733187
太原
已核验身份

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晋71执恢7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

法定代表人:郑可,该行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吴宏剑,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泽红,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沈阳煤业集团山西晋辽矿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海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欢。

被执行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守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铁。

委托代理人:韩璐,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山西古县晋辽下辛佛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树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欢。

被执行人:山西古县晋辽柳沟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铁忠,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欢。

被执行人:古县飞龙煤化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自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欢。

本院在执行渤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沈阳煤业集团山西晋辽矿业有限公司、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古县晋辽下辛佛煤业有限公司、山西古县晋辽柳沟煤业有限公司、古县飞龙煤化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我院经向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车管、证券、保险、税务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沈阳煤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售流通股可供执行,除此之外,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我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我院执行情况无异议,且表示正在与被执行人拟通过协商方式解决,申请暂缓拍卖上述股票,书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我院通过网络以及传统方式向不动产、银行、互联网银行、工商、车管、证券、保险、税务等部门查证,被执行人名下确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宋新华

审判员 荣育宏

审判员 程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