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柯与孙钱明旅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10.13 主办律师:韩璐

韩璐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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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
已核验身份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7民初12168号

原告:张柯,男,1977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璐,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楠,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钱明,男,198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张柯与被告孙钱明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无法通过邮寄或直接的送达方式向被告孙钱明送达诉讼材料,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因本案属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案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朱欢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周莉莉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