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山西某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28 主办律师:韩璐
韩璐
主办律师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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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
已核验身份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晋01民初42号
原告:某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营业场所:太原市小店区。
负责人:高某,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璐,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楠,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清徐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总经理。
诉讼代表人:翁某,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世盼,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栋,山西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某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山西某有限公司普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某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以山西某有限公司已确认原告享有普通破产债权为由,于2025年3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有限公司太原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有限公司太原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93.84元,减半收取9646.92元,由原告某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负担。
审 判 长李峻
审 判 员张军红
审 判 员焦跃峰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韩涛
书 记 员张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