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砍头息认定与借款本金核算司法实践分析
韩璐
本文作者
2026[太原]民间借贷纠纷|“砍头息”认定与本金核算的司法实践分析
民间借贷中“砍头息”的法律效力及本金认定规则
引言:
在民间借贷纠纷中,一个看似简单却极易引发争议的问题——“预先扣除利息”(俗称“砍头息”),常常成为案件审理的争议焦点。出借人借出100万元,却提前扣除10万元利息,借款人实际到手90万元,但借条上写的是100万元——这种情况在太原及全国各地的民间借贷中屡见不鲜。当纠纷诉至法院,本金究竟应当按照100万元还是90万元认定?预先扣除的利息如何计算?债务人已经归还的部分款项应当如何抵充?本文结合司法实践,就该争议焦点进行深入剖析。
一、典型案例场景:
2024年3月,太原市民张先生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某小额贷款公司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双方签订了《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15%。合同签订当日,出借方以“咨询服务费”的名义先行扣除了10万元,张先生实际收到转账90万元。借款到期后,张先生分三次共归还了95万元,双方就剩余欠款金额产生分歧,出借方主张张先生尚欠本金及利息合计20万元,而张先生认为其借款本金仅为90万元,且已归还95万元,已远超应还本息,遂拒绝继续还款。出借方将张先生诉至太原市某区人民法院。
二、争议焦点分析:
(一)“砍头息”的法律认定
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在于:预先扣除的10万元是否应当计入借款本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明确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这一规定确立了我国民间借贷中“本金认定以实际交付为准”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无论合同上写的是多少金额,无论借条上载明的数额是多少,法律只认借款人实际收到的款项作为计算利息的基数。预先扣除的任何费用——不论其名义是“利息”“服务费”“管理费”“咨询费”还是“保证金”——只要本质上属于出借人提前收回的利息或变相费用,都应当认定为“砍头息”而予以扣除。
在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往往穿透形式审查实质,即不仅要看合同名称和约定条款,还要审查资金的真实流向。如果出借人除了正常转账外,又要求借款人将部分款项以现金返还或转入第三方账户,法院也倾向于认定为变相的“砍头息”。
(二)变相“砍头息”的识别
随着金融监管的加强,传统的直接在放款时扣除利息的做法有所减少,但变相的“砍头息”手段层出不穷。常见的方式包括:
- 以“会员费”“咨询费”“手续费”“审核费”等名义预先收取费用;
- 要求借款人先将部分利息支付给出借人指定的第三方账户;
- 放款当日即要求借款人取现并返还部分资金;
- 以“保证金”“押金”名义在放款时扣除,约定还款后无息返还,但实际上不退还或抵扣本金。
这些行为的本质均是通过预先扣除的方式缩减借款人的实际可支配资金,从而变相抬高实际利率。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会综合考量全额实际到账情况、资金流向、费用名目与实际服务是否匹配等因素进行认定。
(三)本息核算方式
一旦认定存在“砍头息”,法院将按照实际借款本金90万元来核算应付本息。以本案为例:
合同约定年利率15%,并未超过法律保护的利率上限(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四倍,2024年3月的一年期LPR为3.45%,四倍即13.8%,但15%已超过法定上限)。因此,应当以90万元为本金,按不超过LPR四倍的利率重新计算利息。
假设按照法定上限13.8%计算,一年应还利息为90万×13.8%=12.42万元,本息合计102.42万元。张先生已归还95万元,还应当支付7.42万元。而出借方主张的20万元债权,显然是按照100万元本金、15%利率计算得出的,多算了近13万元,这已明显超出法定保护范围。
三、实务建议:
对借款人而言:
- 保存好银行转账凭证、账户流水等能够证明实际到账金额的证据;
- 对于出借人要求支付“服务费”“保证金”等费用的,要求出具合法票据并留存记录;
- 如已实际遭受“砍头息”,可在诉讼中依法提出抗辩,主张按照实际借款金额计算本息。
对出借人而言:
- 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放款时全额足额支付借款金额;
- 如需收取相关服务费用,应在借款合同外单独签订服务协议,并确保提供服务与收取费用具有实质对价;
- 切莫为规避利率上限而采取“砍头息”方式,否则不仅可能被认为无效,还可能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被认定为职业放贷或非法经营的风险。
10组民间借贷纠纷相关问答
Q1:借条上写了借款10万元,但实际只拿到8万元,法院会按哪个金额认定本金?
A:法院会按照实际收到的8万元认定本金。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预先扣除的,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借款人需要保留好实际的转账记录、银行流水等证据,证明实际收到的金额。
Q2:出借人要求支付“服务费”和“咨询费”,这些费用算砍头息吗?
A:如果这些费用是在放款时预先扣除,且没有实际提供对应的服务或服务价值明显不对等的,本质上属于变相预先扣除利息,应当认定为砍头息。人民法院在审理中会穿透形式看实质,判断费用是否具有真实对价。
Q3:如果借贷双方约定的年利率超过LPR四倍,超过部分的利息还要还吗?
A:不需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的利息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借款人已经支付的超过部分,可以主张抵充本金或要求返还。
Q4:还款时没有约定先还本金还是利息,如何确定抵充顺序?
A: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按照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抵充。但在民间借贷实践中,法院通常按照法律规定先抵充利息再抵充本金。
Q5:借条中没有约定利息,还能主张利息吗?
A: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的,视为没有利息。但如果出借人能够证明借款人存在逾期还款的事实,可以主张逾期利息。对于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如公司借款),利息约定不明的,法院将结合合同条款、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
Q6:夫妻一方签字的借款,另一方需要共同偿还吗?
A: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Q7: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赌博、吸毒等非法活动,借款合同有效吗?
A:无效。出借人明知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借贷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但出借人因其自身过错,可能无法主张利息,甚至可能被收缴非法所得或面临其他法律责任。
Q8:借条被出借人抢走了,借款人该怎么办?
A:借款人应当尽可能收集其他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存在,如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短信记录、通话录音、见证人证言等。如果借条被出借人抢走,借款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通过其他证据主张权利。
Q9:P2P网贷平台撮合的借贷发生纠纷,平台有责任吗?
A:网贷平台仅提供信息中介服务的,一般不承担还款责任。但如果平台提供增信服务、承诺本息保障、或者存在欺诈行为的,则可能承担相应责任。若平台本身就是出借资金的,则属于民间借贷的出借人。
Q10:民间借贷的诉讼时效是多久?过期了还能起诉吗?
A:普通诉讼时效为三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超过诉讼时效的,借款人可以提出诉讼时效抗辩,法院可能不支持债权人的诉讼请求。但诉讼时效可因催收、还款承诺等行为而中断并重新起算。超过时效仍可起诉,但存在败诉风险。
关联律师:韩璐,山西宾利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86607331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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