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乾安县某某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2 主办律师:韩玉石
韩玉石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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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
已核验身份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吉07民终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县***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清,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乾安县某某局,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男,系该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石,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乾安县某某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25)吉072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00元,减半收取7800.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魏 巍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