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某、乾安县某某局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22 主办律师:韩玉石

韩玉石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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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
已核验身份

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吉07民终81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6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松原市**县***镇***。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冠清,吉林乾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乾安县某某局,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某某,男,系该局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石,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乾安县某某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2025)吉0723民初63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李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5600.00元,减半收取7800.00元,由上诉人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魏 巍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梓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