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某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侯某廷等劳动争议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12 主办律师:韩玉石

韩玉石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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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
已核验身份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吉01民终133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吉林省某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

法定代表人:王某利,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侯某廷,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石,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刘某国,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长春市二道区。

上诉人吉林省某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侯某廷、第三人刘某国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2024)吉0103民初58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吉林省某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吉林省某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吉林省某丰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强 卉

审判员 颜美华

审判员 齐曼丽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二日

书记员 武秋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