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吉林省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2.08.26 主办律师:韩玉石
韩玉石
主办律师
劳动争议 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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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
已核验身份
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103民初4337号
原告:侯某,男,1993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辽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玉石,北京冠衡(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长春科技城4D楼13-62号。
法定代表人:王胜利,总经理。
第三人:刘某,男,1981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东辽县。
原告侯某与被告吉林省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刘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本院于2022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侯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侯某负担。
审判员那立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张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