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某公司等与山东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30 主办律师:韩涛
韩涛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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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02民初22793号
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林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涛,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董事。
被告:山东某甲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窦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乙有限公司、山东某甲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0日立案.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临沂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王倩
二〇二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苟志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