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举与于某清、宿州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4.28 主办律师:韩涛

韩涛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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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91民初1039号

原告:周某举,男,1975年7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高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浩闻,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涛,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于某清,男,1975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罗庄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雷雷,山东衡正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宿州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住所地:萧县朱圩子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伍,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举与被告于某清、宿州市某某陶瓷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周某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1520元,由原告周某举负担。

审判员葛振英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孟祥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