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某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与王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4.30 主办律师:韩涛
韩涛
主办律师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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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鲁1302民初463号
原告:山东某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庄区。
法定代表人:姚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涛,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85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聂永彬,山东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晓波,山东求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某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某、张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某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某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山东某某无纺布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向欣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孙霄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