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朱某;德州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2.12 主办律师:韩涛
韩涛
主办律师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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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502民初8016号
原告:王某,男,1982年6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莒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涛,宋金增,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德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新华某105国道南外环以北200米路西门市南起第一间。
法定代表人:李某,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庆涛,上海功承瀛泰(德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朱某,男,1987年10月1日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景县。
原告王某与被告德州某有限公司、朱某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7日立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于2025年7月28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25年11月7日向原告送达补缴案件受理费通知。原告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补缴,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王某撤回起诉处理。
已经收取的案件受理费8062元,减半收取计4031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宋义军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姬明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