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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装修工坠亡案: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如何认定?

发布日期:2026-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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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涛 律师

韩涛

本文作者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
免费咨询电话:13953817599
临沂
已核验身份

2026[临沂][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个人劳务关系与承揽关系如何认定?——从一则装修工人坠亡案看争议焦点

王师傅在临沂某建材市场附近租住,长期在劳务市场接零活。2025年3月,经熟人介绍,他为某建材经营部老板李某的商铺进行门头招牌安装。双方口头约定:材料由李某提供,王师傅自带工具,完工后一次性结算报酬1800元。王师傅在安装过程中未系安全绳,踩踏的脚手架因地面不平发生侧滑,王师傅坠落重伤,后抢救无效死亡。

王师傅家属主张:双方形成个人劳务关系,李某作为接受劳务一方应承担赔偿责任。而李某辩称: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王师傅自主安排施工过程,自带工具,李某不享有劳动管理控制权,不应由自己承担责任。这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最常见、也最容易产生分歧的一类争议焦点。

一、区分标准:控制力是核心分水岭

《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即接受劳务一方有过错才承担责任。而承揽关系中,定作人仅在定作、指示或选任存在过失时才承担责任(《民法典》第1193条)。两者最本质的区别在于: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对提供劳务者形成了“控制支配”关系。

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从以下几方面综合判断:

  • 从业资格的独立性:承揽人一般以自己名义、自备设备、独立完成工作;提供劳务者则多利用对方提供的场所、设备或工具。
  • 劳动报酬的性质:劳务报酬按工作期间或工作量计算;承揽报酬基于工作成果交付,自带经营风险。
  • 工作过程的管理:接受劳务一方是否对工作方式、时间、进度进行指挥监督;承揽人则自主安排,不受定作人控制。
  • 工作性质是否属于对方业务的组成部分:如受害方的工作是对方生产经营活动的组成部分,则更倾向认定为劳务关系。

本案中,李某提供了材料、指定了安装位置和时间,但王师傅自带工具、自行安排具体安装步骤——法院需结合以上因素进行综合裁判。

二、为什么这个争议焦点如此关键?

这不仅仅决定赔偿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vs. 定作人过错责任),更直接影响受害方能否获得赔偿。在个人劳务关系中,只要接受劳务一方存在过错就须承担责任;而在承揽关系中,定作人通常不承担责任,除非定作人明知承揽人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仍选任其承揽,或者对定作、指示存在过失。

三、实务建议:如何规避此类风险?

对劳务提供者而言:

  1. 尽量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系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
  2. 保留工资支付、微信沟通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证明接受劳务一方的管理控制事实;
  3. 对于高空作业等具有较高风险的工作,主动要求对方提供安全保障措施。

对接受劳务/定作一方而言:

  1. 若涉及项目分包、装修安装等事务,优先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企业或个体,避免“全凭信任”的承揽关系;
  2. 即便口头约定承揽,切勿在工作过程进行指挥、安排或监督,以免被认定为事实劳务关系;
  3. 为临时用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降低不确定的赔偿风险。

关联律师:韩涛,山东厚强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3953817599


以下为10组相关QA:

Q1:劳务关系和承揽关系在赔偿标准上有什么核心区别? A:劳务关系下适用《民法典》第1192条过错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有过错就应赔偿;承揽关系下适用第1193条,定作人仅在定作、指示、选任有过失时承担相应责任,赔偿责任范围明显更窄。

Q2:口头约定承揽,法院是否一定按承揽认定? A:不必然。法院会以实际履行特征为准,重点审查双方有无控制支配关系。书面或口头约定只是参考因素,而非决定性因素。

Q3:工人自带工具一定构成承揽关系吗? A:不一定。自备工具是判断因素之一,但并非决定性因素。如果提供劳务一方的工作内容、时间、方式受对方指挥管理,仍可能认定为劳务关系。

Q4:装修工人在业主家中受伤,业主需要承担责任吗? A:看关系定性。如果是业主直接雇佣的劳务关系,业主有过错的需承担责任;如果装修工系装修公司/包工头安排,业主与装修公司构成承揽,业主一般仅在选任无资质人员等情形下承担相应责任。

Q5:定作人选任了没有资质的承揽人,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A:定作人存在选任过失,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常见情形包括:将装饰装修工程交由无资质人员、将高处作业交由无安全条件的个人施工等。

Q6:受害方自身对损害发生有重大过失,能否减轻对方责任? A:能。无论是劳务关系还是承揽关系,受害方自身存在过错时,法院将依据过失相抵原则,减轻责任方赔偿金额。例如王师傅未系安全绳即属于明显自身过错。

Q7:发生此类纠纷,受害方起诉时应当如何列诉讼请求? A:建议列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或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及鉴定费等,注意保留票据和鉴定报告。

Q8: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有何区别? A:劳动关系受劳动法调整,适用工伤赔偿程序;个人劳务关系适用民法典过错责任;承揽关系则要求定作人有过失才担责。三者举证思路和赔偿标准差异很大。

Q9:劳务关系中,接受劳务一方没有直接安排工作,只是“默认同意”工人施工,是否也要担责? A:如果接受劳务一方明知对方在为自己施工而未反对,且客观上获益,司法实践中往往仍认定构成劳务关系,接受劳务一方需承担相应安全保障责任。

Q10:超过退休年龄的劳务人员受伤,能否按人身损害赔偿? A: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能建立劳动关系的,一般按劳务关系处理,适用民法典第1192条,但不适用工伤保险赔偿路径,应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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