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某;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2.12 主办律师:韩松
韩松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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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1324民初1338号之二
原告:李某,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陵县,身份证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韩松,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田某,男,1970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临沂市兰山区,身份号码XXX。
原告李某与被告田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6日立案。原告李某于2026年2月12日向本院申请变更标的额为10000元,并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保全费162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孙香云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马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