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县某有限公司;秦某定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04 主办律师:韩松
韩松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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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1324民初760号
原告:秦某,男,1996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会宾,山东惠佑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陵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兰陵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范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松,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秦某与被告兰陵县某有限公司定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15日立案。原告秦某因收到被告款项,于2026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秦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秦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50元,由秦某负担。
审判员常秀荣
二〇二六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杨祥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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