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陵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1.25 主办律师:韩松

韩松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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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24民初13091号

原告:李某,男,1987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兰陵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松,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兰陵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神山镇后杨官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91371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常某,经理。

原告李某与被告兰陵县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3日立案。2025年11月25日原告向本院提交变更诉讼请求、解除保全申请及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张文慧

二〇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