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公司;尤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24 主办律师:韩松
韩松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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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1324民初1943号
原告:中国人寿*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
法定代表人: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松,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女,1977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
原告中国人寿*公司与被告尤*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国人寿*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中国人寿*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金龙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徐兰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