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公司;尤某;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3.24 主办律师:韩松

韩松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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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1324民初1943号

原告:中国人寿*支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兰陵县*。

法定代表人: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松,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倩,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尤*,女,1977年*,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兰陵县*。

原告中国人寿*公司与被告尤*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5日立案。原告中国人寿*公司于2026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中国人寿*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寿*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中国人寿*公司负担。

审判员李金龙

二〇二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核对位置]

书记员徐兰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