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某、周某华与孟某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5.06 主办律师:韩松

韩松

主办律师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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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13民终16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男,1990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施蕴涵,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闯,山东德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周某华,男,1974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松,山东兰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珍,女,1976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兰陵县芦柞镇前吴坦村。

上诉人高某、周某华因与被上诉人孟某珍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2024)鲁1324民初13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法院在未对上诉人周某华依法送达开庭传票的情况下开庭审理并做出缺席判决,程序违法,应予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2024)鲁1324民初138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高某、周某华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各2109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张敬新

审判员吴淑艳

审判员刘善亮

二〇二五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彭善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