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帆帮助信息网络犯一审刑事判决书
韩建勋
主办律师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1)豫1324刑初36号
公诉机关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帆,男,1994年3月19日出生,汉族,大专毕业,务工,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富平县,现住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2020年11月17日被镇平县公安局雪枫派出所在西安市抓获,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2020年11月18日被镇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10日经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批准逮捕,同日被镇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韩建勋,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镇检二部刑诉(2020)16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帆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21年1月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房崇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帆及辩护人韩建勋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1月初,被告人杨帆在明知他人可能用于犯罪的情况下仍将以个人名义所办理的三套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致使三张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网络诈骗活动。经查证,其招商、北京银行卡流水均已超过100万元,达2300万元。
公诉机关指控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供有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电子数据、户籍证明、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杨帆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而帮助办理银行卡并售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帆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杨帆认罪认罚,请求从轻处罚。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罪名和犯罪事实无异议,同意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1月初,被告人杨帆在明知他人可能用于犯罪的情况下仍将以个人名义所办理的三套银行卡出售给他人,致使三张银行卡被用于实施网络诈骗活动。经查证,其招商、北京银行卡流水均已超过100万元,达2300万元。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证人证言、手机微信截图、银行交易流水、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在卷佐证。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已形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本院予以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帆明知他人购买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而帮助办理银行卡并售卖,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帆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提出从轻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根据本案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帆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没收违法所得288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上缴国库。)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1月17日起至2021年5月1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高磊
人民陪审员续文安
人民陪审员崔亚金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田照猛
书记员魏村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