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灿枫侵犯公民个人信息一审刑事判决书

办结日期:2020.12.14 主办律师:韩建勋

韩建勋

主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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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20)豫1325刑初564号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灿枫,男,1989年5月1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农民,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住白云区。因涉嫌犯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2月6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韩建勋,男,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一部刑诉(2020)5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灿枫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保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灿枫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7年上半年至2018年8月,被告人黄灿枫通过网络向刘巧荣(取保候审)等人非法购买大量微信账号,加价15元至130元不等向廖国钦(已判决)、王秋燕(取保候审)等人销售微信账号,经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黄灿枫所使用的微信号×××交易明细现查明:被告人黄灿枫自2017年4月至案发期间他人转账进购205618元的微信账号,共计卖出171407.5元微信账号,共计与他人交易24084个微信账号,违法所得共计171407.5元,获利32771元。案发后,被告人黄灿枫家属主动退赃4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灿枫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被告人供述、微信交易截屏、交易记录、户籍信息、前科情况查询、到案经过、评估报告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律师意见是:被告人黄灿枫在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间随叫随到,表现良好,且在公安机关阶段退赃4万元,远远超出其获利32771元,建议并处罚金两万元以下。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灿枫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坦白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认罪悔罪,并主动退赃,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判处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本院为了打击犯罪,保护公民个人的隐私权利不受侵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灿枫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0元。

二、被告人黄灿枫非法所得人民币32771元予以追缴,由收缴单位上缴国库。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与非法所得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七份。

审判员李华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张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