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光与南召鑫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09.27 主办律师:韩建勋

韩建勋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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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1民初2591号

原告:杨光,男,汉族,1974年6月11日出生,住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勋,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召鑫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帆,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1667207608A。

住所地:南召县滨河路北段。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松,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光与被告南召鑫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光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297.56元,由原告杨光负担。

审判员王东宏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石教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