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长义、南召鑫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0.12.16 主办律师:韩建勋

韩建勋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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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民终605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长义,男,汉族,1979年4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召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建勋,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召鑫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召县滨河路北段(富贵门花园)。

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万松,河南浩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杜长义因与被上诉人南召鑫鸿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1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一项规定:“下列情形,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一)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的”。经本院核实,本案一审开庭笔录中显示的审判人员与实际承办人员不一致,应属审理程序违法,依法应当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2020)豫1321民初2712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杜长义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5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屈云华

审判员李晓伟

审判员杨乐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壮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