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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地面湿滑摔倒责任认定与赔偿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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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建勋 律师

韩建勋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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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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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南阳]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公共场所地面湿滑致人摔倒的责任认定与赔偿实务分析

一、案情背景与争议焦点

2025年冬季,南阳市民李某在本地一家大型购物中心入口处,因地面雨水未及时清理结冰而滑倒,导致右踝骨折、韧带撕裂,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李某将购物中心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等共计22.6万元。庭审中,双方围绕“购物中心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及“李某自身是否存在过错”展开激烈对抗。本案的争议焦点,正是《民法典》第1198条在具体场景下的适用边界——公共场所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标准,以及受害人过失相抵规则的量化比例

二、法律适用与深度分析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如何界定?

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司法实践中,“尽到义务”的认定通常包含三个维度:

  1. 物理防范措施:是否铺设防滑垫、设置警示标识、安排专人及时清理积水;
  2. 天气预警应对:在雨雪等恶劣天气条件下,是否启动应急预案并增加巡查频次;
  3. 应急处置能力:受伤发生后,是否立即提供基础救助并拨打120。

本案购物中心辩称:门口已放置“小心地滑”警示牌,保洁人员每15分钟巡查一次。但监控显示,事发时警示牌被风吹倒,无人扶起,且李某摔倒前已有其他顾客险些滑倒但未引起重视。法院审理认为:警示牌失效、巡查频率与地面潮湿程度不匹配,管理人未达到“可合理预见并有效排除风险”的日常注意标准,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二)受害人自甘冒险抑或过失相抵?

《民法典》第1173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李某穿着普通运动鞋而非防滑鞋,走路时正在查看手机,未对地面异常给予足够注意。但法院认为:消费者在正常行走中,不应对公共场所的地面安全承担过高的自我检查义务。购物中心作为专业运营者,应预见到入口处人流密集、地面最容易湿滑。最终法院采纳“过失相抵”原则,认定李某自身承担20%的次要责任,购物中心承担80%的主要责任。

(三)赔偿范围:从医疗费到精神损害抚慰金

依据《民法典》第1179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李某可主张的项目包括:

  • 医疗费:实际发生的治疗、康复费用(需提供正规发票)
  • 误工费:依据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李某月薪8000元,误工6个月)
  • 护理费: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及本地护工标准
  • 营养费:根据伤情和医嘱
  • 残疾赔偿金:按河南省2025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10%(十级伤残)
  • 精神损害抚慰金:残疾等级构成严重精神损害,酌定5000元

经核算,李某总损失约为24.8万元,购物中心承担80%即19.84万元。

三、裁判结果与实务启示

法院最终判决:购物中心赔偿李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19.84万元,于判决生效后15日内付清;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该案核心价值在于:

  1. 强化了公共场所管理人的“主动预警义务”——不能仅依赖静态警示牌,须随环境动态调整;
  2. 明确了消费者“一般过失”不构成主要过错,避免过度加重受害者注意义务;
  3. 为南阳地区类似纠纷提供了量化参考:恶劣天气下,管理人责任比例通常在70%~90%之间。

相关Q&A(10组)

Q1:在商场滑倒受伤,商场一定会赔钱吗?
A1:不一定。必须证明商场未尽到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比如无警示、地面积水未清理、设施缺损等。若商场已采取充分措施且受害人自身过错明显(如奔跑、故意破坏设施),法院可能驳回或大幅减少赔偿。

Q2:地面有清洁层“水痕未干”,顾客摔倒算谁的责任?
A2:清洁作业期间,商场应设置醒目的“地面湿滑”警示并设置围挡或引导绕行。若未做到,商场承担主要责任;若顾客强行闯入已围挡区域,则自身过错加重。

Q3:因第三方打闹推搡导致我摔倒受伤,商场是否要负责?
A3:要视情况而定。若商场未及时制止或安保措施缺失,需在“能够防止或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补充责任不是连带责任,商场赔偿后可向第三方追偿。

Q4:我在公园健身器材上受伤,公园管理方有责任吗?
A4:有责任。公园作为公共场所,应确保器材安全、定期维护并张贴使用说明。若因器材损坏或缺失导致受伤,管理人需赔偿;若因使用者超过说明书范围操作(如引体向上时做空翻),自身过错可能减轻管理人责任。

Q5:受害者自己受伤后,可以要求哪些具体赔偿项目?
A5: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构成残疾的还包含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含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严重的精神损害可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

Q6:误工费怎么计算?没有固定工资的人怎么算?
A6:有固定收入的按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近三年平均收入计算;不能举证平均收入的,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农村居民也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Q7:我受伤后自行转院治疗,费用能否要求赔偿?
A7:可以,但需满足必要性。如转院系因原医院无法治疗或病情需要,并能提供转院建议书或病历记录,费用可获得支持;若擅自转往与伤情无关的高消费医院,可能被认定为扩大损失,不予支持。

Q8:涉事方不配合或者不赔偿,我该怎么办?
A8:首先固定现场证据(拍照、录像、证人联系方式、报警记录)。其次向12315或市场监管部门投诉。若协商无果,及时向人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注意诉讼时效为3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损之日起计算。

Q9:孩子在学校受伤,学校算公共场所吗?责任如何划分?
A9:学校属于“教育场所”,适用安全保障义务。8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校受伤,推定学校有过错;8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在校受伤,需证明学校未尽到管理职责(如课间追逐未制止、设施隐患等)。同时学校可因“教师已尽到必要看护”而减轻责任。

Q10:我起诉后,对方以我“未及时就医”导致伤情加重为由,想降低赔偿额,法院会支持吗?
A10:可能支持。受害人负有“减损义务”,即应合理、及时就医以防止损失扩大。若您因拖延治疗导致伤情恶化、额外增加医疗费或残疾等级升高,法院可能按照“过错相抵”规则,认定您对扩大的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因此建议受伤后立即就医并保留全部病历。


关联律师:韩建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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