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合同纠纷中定金与违约金适用争议解析
韩建勋
本文作者
2026[南阳]合同纠纷中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条款的适用争议分析
在合同纠纷案件中,定金与违约金条款能否同时适用,一直是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88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但在司法实践中,因对“选择适用”的理解偏差,往往导致双方对赔偿数额、定金性质(违约定金还是立约定金)产生分歧。本文以一起真实改编的南阳合同纠纷为例,剖析这一争议焦点的法律适用规则。
【案例背景】 2024年,南阳市某建材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约定建材公司向建筑公司供应价值200万元的钢材,建筑公司支付定金30万元,合同同时约定:若建筑公司逾期付款超过15日,需按未付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后建筑公司因资金周转问题逾期30日未付尾款,建材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建筑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并支付违约金40万元。建筑公司抗辩称定金与违约金只能择一适用,双方对适用规则产生激烈争议。
【争议焦点分析】
一、定金与违约金“择一适用”的法定含义
《民法典》第588条明确赋予守约方选择权,但该选择权并非绝对排除定金与违约金的并行适用。司法实践中需区分以下情形:
- 定金性质为违约定金:若定金明确作为履行担保,违约方应适用定金罚则。此时守约方可以选择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或者要求支付违约金,但不得同时主张。
- 定金与违约金指向不同违约行为:如果合同中约定定金针对付款延迟,而违约金针对质量瑕疵,则两种责任可以同时主张,因其适用条件不同。
- 定金超过法定比例:根据《民法典》第586条,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本案中定金30万元占合同总额200万元的15%,合法有效。
本案中,定金与违约金均指向“逾期付款”这一违约行为,属于典型的选择适用情形。建材公司同时主张定金罚则与违约金,显然不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驳回其一。
二、法律后果的量化计算
假设法院最终认定建筑公司构成根本违约,建材公司可选择以下两种路径之一:
- 选择定金条款:建筑公司违约,适用定金罚则,建材公司可不予返还定金30万元,且建筑公司需再支付30万元(即双倍返还中的另外30万元),总计获得60万元赔偿。
- 选择违约金条款:按未付款150万元的20%计算,违约金为30万元。但若建材公司证实实际损失超过30万元(如资金占用利息、重新采购差价等),可请求法院适当增加违约金。
需注意:选择定金条款时,定金返还后可再主张赔偿超出定金部分的实际损失(《民法典》第589条),但不得再要求违约金。
三、实务建议
签订合同时应明确保证金性质,避免“定金”“订金”“保证金”混用。若希望兼具惩罚与补偿功能,可约定高额违约金(上限为损失的30%)或约定定金的惩罚性作用,切忌同时约定定金与违约金指向同一违约行为,否则将迫使守约方在诉讼中二选一,反而降低救济效率。
相关QA(10组)
Q1:合同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
A1:根据《民法典》第588条,不能同时主张,守约方只能选择适用定金条款或者违约金条款。
Q2:如果定金和违约金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还能同时适用吗?
A2:可以。定金与违约金分别针对不同违约行为(如定金针对延迟供货,违约金针对质量问题),因适用条件不同,可以同时主张。
Q3:定金超过合同总金额的20%,超出部分有效吗?
A3:超出部分不产生定金效力,不适用定金罚则,但可作为预付款处理。
Q4:守约方选择适用定金罚则后,还能要求赔偿超出定金的实际损失吗?
A4:可以。根据《民法典》第589条,定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守约方可以就超出部分另行主张赔偿。
Q5:违约金过高,法院一般如何调整?
A5:当事人可申请法院调减,通常以实际损失为基准,违约金超过实际损失30%的,法院可认定为“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并予以调减。
Q6:什么是“违约定金”?
A6:违约定金是以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担保,支付定金方违约则定金丧失,收受定金方违约则双倍返还。
Q7:如果合同写的是“订金”而非“定金”,能适用定金罚则吗?
A7:不能。“订金”通常视为预付款,不适用定金罚则,除非有特别约定表明其具有担保性质。
Q8:双方违约时,定金罚则如何适用?
A8:双方均违约时,定金罚则一般不适用,应依据各自过错程度及实际损失确定责任。
Q9:合同解除后,定金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A9:合同解除不影响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定金条款作为结算条款仍可适用。
Q10:约定“定金”后又约定“违约金”,诉讼中应当如何主张?
A10:应当在起诉状中明确选择其一(或作为备选),法院不会主动替原告选择,否则可能被驳回部分请求。
关联律师:韩建勋,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15518317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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