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苏市某有限公司;四川省某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1.07 主办律师:韩佩春
韩佩春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韩佩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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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兵0701财保3号
申请人:乌苏市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塔城地区乌苏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萍,新疆韩佩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四川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胜县。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乌苏市某有限公司于2026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事项: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某有限公司四川武胜支行XXX账户内存款110,781.92元。申请人乌苏市某有限公司提供新疆某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乌苏市某有限公司为防止被申请人四川省某有限公司转移财产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某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某有限公司四川武胜支行XXX账户内存款110,781.92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王玉娟
二〇二六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