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特殊程序:诉前保全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7.21 主办律师:韩佩春

韩佩春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新疆韩佩春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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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
已核验身份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奎屯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兵0701财保94号

申请人:蒋某,女,1975年11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新疆奎屯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萍,新疆韩佩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王某,男,1986年12月15日出生,住新疆奎屯市。

申请人蒋某于2025年7月17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王某名下位于新疆奎屯市X幢X号房屋进行查封,保全价值30,000元。申请人蒋某提供其本人名下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3XXXXXX9账户内银行存款30,000元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蒋某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而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蒋某名下中国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3XXXXXX9账户内银行存款30,000元;

二、查封被申请人王某名下位于新疆奎屯市X幢X号房屋一套(保全价值30,000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王玉娟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七日

书记员杨露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