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建材购销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司法认定
韩佩春
本文作者
2026[乌鲁木齐][合同纠纷] 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法律分析——以新疆某建材购销合同纠纷为例
在司法实践中,合同纠纷的争议焦点往往集中于“解除权是否已过行使期限”。2026年乌鲁木齐地区法院审理的一起建材购销合同纠纷,即为典型例证。该案中,供方与需方签订供货合同,需方逾期付款超三个月,供方未及时发函解除合同,反而继续供货并接受部分回款。后因市场价格下跌,供方突然主张解除合同并要求需方承担违约责任。双方就“供方是否仍享有解除权”产生激烈对抗。本文以该场景为切入点,围绕《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适用问题展开专业分析,以期为类案处理提供参考。
一、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法律适用冲突
本案争议核心在于:当法律未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时,相对方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如何认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该条款设置了双重除斥期间:其一为客观的一年期间,自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算;其二为催告后的合理期间,需结合具体案情判断。
乌鲁木齐该案中,需方逾期付款构成根本违约,供方自违约发生之日即“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但供方在超过一年后(实际为十四个月)才发出解除通知,且期间存在继续履约行为。法院最终认定:供方的持续供货及受领部分回款行为,已形成“以实际行为表明放弃解除权”的外观,加之其主张解除时已超过法定一年除斥期间,故解除权消灭,供方仅能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不能诉请解除合同。
二、继续履行行为与解除权抛弃的认定规则
本案法院的裁判逻辑体现了司法实践中的一项重要审查原则:解除权人若在知道解除事由后,仍要求或接受对方继续履行合同,则视为其选择维持合同效力,解除权因“默示抛弃”而归于消灭。该规则在新疆各级法院的类案判决中具有高度一致性,其法理基础在于禁反言原则与诚实信用原则的平衡。对于乌鲁木齐地区的企业而言,尤其需注意:在对方违约后,你方的任何积极履行行为(如催货、对账、开票)都可能被解读为对合同继续性的确认,从而丧失后续解除合同的诉讼优势。
三、实用建议:解除权行使的合规操作路径
针对乌鲁木齐地区合同纠纷高发态势,建议合同当事人采取以下标准化步骤:
- 固化解除事由证据:在对方违约后三日内,通过书面函件(EMS或公证送达)固定违约事实。
- 审慎评估继续履行:如无书面补充协议变更付款条件,切勿仅凭口头承诺继续供货。
- 严守一年除斥期间:务必在知道违约事由后11个月内启动解除程序,预留司法机关送达与审查的时间冗余。
- 明确解除意思表示:解除通知须援引具体合同条款及法律依据,避免使用“暂停履行”“终止合作”等模糊措辞。
相关QA
Q1:合同解除权的一年行使期限从什么时间起算? A: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计算。例如,对方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自该拒绝履行通知到达之日即为起算点。
Q2:超过一年未行使解除权,还有补救机会吗? A:原则上解除权消灭,但可转而主张违约损害赔偿或继续履行请求权。注意:若对方在一年后自愿同意解除,可签订解除协议,不受除斥期间限制。
Q3:经对方催告后,“合理期限”通常指多久? A:司法实践中一般结合催告通知内容、合同履行复杂度、双方协商进展等因素综合认定,通常为30日至90日。若催告函明确限定15日,法院可能认可该期限。
Q4:解除权人向法院起诉解除合同,是否等同于行使解除权? A:是的。直接提起诉讼或仲裁主张解除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发生解除效力,且该行为本身即构成行使解除权的意思表示。
Q5:如果解除权人继续收取对方支付的货款,还能解除合同吗? A:不能。在接受履行后,若无明确保留解除权的书面声明,一般视为放弃解除权。曾有乌鲁木齐某案例中,供方在收取违约金后又起诉解除,法院不予支持。
Q6: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但解除权人一直未通知解除,合同效力如何? A:合同继续有效,但双方均处于不稳定状态。建议解除权人及时决策,若想继续履行则书面要求对方纠正违约,若想解除则须在一年内行使。
Q7:解除权人发出解除通知后,对方有异议怎么办? A:对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异议期一般为三个月。若对方未在异议期内起诉,解除通知自到达之日即生效。
Q8:解除权能否部分行使或附条件行使? A:解除权不可部分行使。但可附条件,例如在通知中约定“若三日内支付拖欠款项,则本合同继续履行;否则合同解除”,该附条件通知有效。
Q9:合同解除后,违约金条款是否仍然有效? A:合同解除后,关于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计算等结算清理条款仍有效。守约方可依据原合同违约金条款主张赔偿,但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可酌情调减。
Q10:乌鲁木齐地区的法院对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把握是否有特殊性? A:新疆法院在认定“合理期限”时,会充分考虑当地物流周期、民族地区交易习惯等因素,建议参考本地近年类案判例。复杂案件建议尽早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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