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某公司;孙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办结日期:2025.10.30 主办律师:韩世永

韩世永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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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鲁0105民初7057号之二

原告:济南某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天桥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秀秀,山东圣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丽,女,1966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世永,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济南某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孙某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6日立案。原告济南某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某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某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财产保全申请费1170元,由原告济南某某某某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曹新建

二〇二五年九月一日

书记员张东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