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安徽某公司等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4.09.14 主办律师:韩世永
韩世永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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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4)皖1222民初9158号
原告:张某,男,1972年2月11日生,汉族,住金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世永,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王某,男,,住太和县。
被告:肖某,男,住太和县。
被告:王某,男,住太和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安徽某公司、王某、肖某、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于2024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安徽某公司、王某、肖某、王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安徽某公司、王
超、肖某、王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某负担。
审判员韩文静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王晓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