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山东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2.11 主办律师:韩世永

韩世永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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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鲁0829民初993号

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张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春海,山东齐鲁(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嘉宁,山东齐鲁(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金乡县济宁市食品工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汤某,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世永,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27日立案后,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于同年2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北京某电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张倩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文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