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河南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03.21 主办律师:韩世永
韩世永
主办律师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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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已核验身份
河南省中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豫0122民初2542号
原告:李某,女,1962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效峰,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世永,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牟县官渡镇西吴村村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唐某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爱学,河南仟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某、胡某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8日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5年2月28日立案受理的(2025)豫0122民初2545号原告胡某与被告河南某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该两案被告相同,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亦系基于相同事实发生的纠纷,可以合并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本院(2025)豫0122民初2545号案件审理。
审 判 员王永红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轩璐莹
书 记 员吴跃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