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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未约定利息已支付能否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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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韩世永 律师

韩世永

本文作者

民间借贷纠纷 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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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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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济宁民间借贷纠纷:未约定利息却已支付,能否要求返还?——基于“自愿支付”的法律边界分析

一、场景引入:一笔“糊涂账”引发的争议

2026年初,济宁市民李某因生意周转向朋友王某借款20万元,借条上仅写“今借到王某人民币20万元,2026年12月31日前还清”,对利息未作任何约定。借款后,李某按月向王某转账2000元,持续6个月,共计1.2万元。后李某因资金紧张停止支付,王某起诉要求李某偿还剩余本金并支付逾期利息。李某则反诉,要求王某返还已支付的1.2万元,称双方未约定利息,自己系“误付”。法院经审理,最终驳回李某的返还请求,但认定借款期内无利息,逾期部分按LPR计算。这一案例折射出民间借贷中“自愿支付利息”的法律效力争议。

二、争议焦点:未约定利息的借款,付款方能否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第二次修正)第二十四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同时,该规定第二十五条指出:“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上述规定仅约束“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情形,并未禁止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区分两种情形:

  • 自愿支付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借款人主动、连续、自愿地支付了利息,且未提出异议,事后不能再以“未约定利息”为由要求返还。因为该支付属于“自然债务的履行”,法律虽不强制履行,但债务人自愿履行后不得反悔。这符合《民法典》第985条关于不当得利“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不得请求返还”的精神。
  • 违背真实意愿或存在欺诈、胁迫:若能证明支付系因误解、被欺诈或胁迫,则可依据《民法典》第147条至151条请求撤销,并要求返还。

本案中,李某连续6个月固定金额转账,且未提供证据证明系“误付”或受胁迫,法院认定其行为属于自愿履行,故驳回返还请求。

三、实务启示:借贷双方如何规避“利息模糊”风险?

  1. 借款人:若希望借款无息,务必在借条中明确约定“无利息”或“利息为0”。若已主动支付,应及时固定转账备注(如“偿还本金”),避免留下“自愿付息”的证据链。
  2. 出借人:即使未约定利息,也可通过催款时主张利息、保留催收记录等方式,为后续逾期利息主张提供依据。但切忌在诉讼中要求借款期内利息(LPR四倍上限仍需注意)。

相关QA(10组)

Q1:借条没写利息,我主动给了几个月利息,现在不给了,对方起诉我,法院会支持他要利息吗?
A1:法院不会支持借款期内的利息,但已支付的利息不能要求返还。若对方主张逾期利息,法院会按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计算。

Q2:我误以为有利息,转了钱给朋友,还能要回来吗?
A2:如果能证明是“重大误解”(例如聊天记录显示朋友明确说过“无息”,但你忘记并转账),可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误解后90日内请求撤销,要求返还。

Q3:借款人主动付利息,但利率超过了LPR四倍,多付的部分能要求返还吗?
A3:可以。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超过LPR四倍的部分属于高利贷,即使自愿支付,出借人也应返还。

Q4:口头约定月息2分,但借条没写,借款人按2分还了两年,现在反悔要追回多付的部分,法院怎么判?
A4:若能证明口头约定存在,则视为双方对利息有约定(虽未书面),借款人自愿履行后不得反悔。若无法证明,则视为无利息,已付部分可主张返还。

Q5:出借人起诉要求还本金和利息,法院判决只还本金,但出借人不上诉,还能再要利息吗?
A5:判决生效后,出借人不得就同一事由再起诉利息。但若判决后借款人逾期未还款,可主张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

Q6:借条写“利息按银行利率计算”,现在双方对于适用哪家银行、什么时期利率有争议,怎么办?
A6:属于利息约定不明。自然人之间借贷,视为无利息;其他主体之间,法院可根据合同目的、交易习惯等综合确定,通常参考LPR。

Q7:2026年济宁地区民间借贷的最高利率是多少?
A7:以2025年12月发布的一年期LPR(假设为3.45%)为基准,四倍为13.8%。之后每年按新LPR调整。

Q8:借款人用微信转账付利息,备注“利息”,这能证明双方有约定利息吗?
A8:可作为辅助证据,但若有其他证据(如聊天记录)证明双方实为无息,法院仍会以实际约定为准。单方面备注不能直接认定。

Q9:公司向员工借款,口头说给10%年息,但借条只写借款金额,员工起诉公司要利息,法院会支持吗?
A9:非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利息约定不明时,法院可结合利率、当地交易习惯等确定。但建议至少提供聊天记录、录音等证明口头约定内容。

Q10:民间借贷中,“砍头息”怎么认定?提前支付利息算砍头息吗?
A10:出借人从本金中扣除利息(例如借10万,实际只给9万)属于砍头息,法院以实际交付金额认定本金。若出借人要求借款时先支付利息,但实际交付了全额本金,则不属于砍头息。


关联律师:韩世永,山东九一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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