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某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遂宁市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5.10.20 主办律师:雷秋生
雷秋生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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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
已核验身份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5)川0903民初8458号
原告:广东某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孙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雷秋生,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遂宁市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遂宁市河东新区
法定代表人:余某。
原告广东某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遂宁市某某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22日立案受理。2025年10月20日,原告广东某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东某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926元,减半收取4953元,由原告广东某某文旅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胡又凡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伍文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