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某有限公司;贵州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办结日期:2026.02.24 主办律师:雷秋生
雷秋生
主办律师
买卖合同纠纷 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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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
已核验身份
贵州省榕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6)黔2632民初297号
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
法定代表人:辛某,该公司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雷秋生,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xxxxxxxxxxxx,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榕江县。
法定代表人:黄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某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3日立案。
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佛山市某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卢思芳
二〇二六年二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顶
书 记 员杨文倩